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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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存有疑问 法官答疑释理
徐显锋

  本报讯  近日,家住舟山市定海区的张某对自己为原告的某合同纠纷案判决中的个别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有疑问,但在听了承办法官的详细解释后,他心里的疙瘩顿时解开了,并表示服判。他说:“办案件的法官与老百姓面对面,有问必答,这项制度好。”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的“判后答疑释理”制度是指当事人首次就该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已执结的执行案件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其他请求的,由原案件承办法官与接访法官共同进行接访。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答疑释理后还有疑问,经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同意,还可以安排第二次接访。判后答疑释理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制作相关记录,附入卷宗存档。
  据中级法院负责人介绍,这项制度是为严格落实“三项承诺”,深入贯彻“司法为民”,一心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推出的,它弥补了以前信访部门法官在接访时由于对案情不了解,无法立即对疑问作出针对性答复的弊病。另外,通过承办法官的亲自参与,法官与当事人平等地进行互动交流,也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据了解,这项制度已从12月7日正式实施。